近期關于演唱會假唱的事件頻上熱搜,因為爭議的主角是知名樂團,涉及到的演唱會金額和人數又很大,討論度一直居高不下。
關于假唱的認定是某博主通過軟件鑒定的結果,觀眾的看法眾說紛紜,有人認為除非得到官方的調查結果,否則不能單憑軟件鑒定就認定假唱;也有觀眾表示“相信自己的耳朵”。總之,確實引發了一些觀眾的憤怒,想要進行維權。
對此,某律師接受央廣網記者采訪時表示:
如果調查認定了假唱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不僅要受到行政處罰,還應該對消費者做出賠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該按照“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條款來賠償消費者。
我們來了解一下“退一賠三”
退一賠三出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假唱屬于“欺詐行為”
經營者欺詐行為還包括很多,比方說價格欺詐:經營者通過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無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車輛買賣也存在一些欺詐行為糾紛,有商家用二手車冒充新車賣出,或者賣二手車時賣出的是“問題車”。這種情況都可以要求“退一賠三”,都屬于欺詐行為。
除了“退一賠三”,還有“退一賠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數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涉及到個人安全問題的糾紛,懲罰要更嚴厲一些。
還有小伙伴問“退一賠一”的相關場景。
其實退一賠一并沒有法律依據,只是在調解的過程中,如果雙方達成了和解,對賠償方案達成了一致,就可以按照這樣的標準優先進行。所以所謂一賠一,經常是雙方協調之后的一個結果。
在往期文章中,我們還介紹過一期《退票糾紛不斷,“不退不換”合理嗎?》,這里面提到了無理由退換的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無論是哪一種賠償措施,針對的都是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僅僅是演唱會這一種場景之下的,還包括各種消費場景。維權之前消費者要清楚自己到底屬于哪一類情況。
維權需要準備什么
我們回到演唱會假唱問題上,假唱現象的討論一直很多,為什么很少有維權情況呢?
一方面,也不是所有的演出都不允許假唱。
2009年發布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演員不得以假唱欺騙觀眾,演出舉辦單位不得組織演員假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假唱提供條件。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派專人對演出進行監督,防止假唱行為的發生。
今年9月,《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大型營業性演出活動規范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指出:
文化和旅游市場管理部門、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大型演出活動的實地檢查,現場核驗演員信息及演出節目內容,嚴禁擅自變更演員及演出內容,嚴禁假唱、假演奏等違法違規行為。
可見
假唱行為可以明確是違法違規的
但都有個前提:“營業性演出”
營業性演出和非營業性演出的區別就在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像各種明星自己舉辦的演唱會基本都屬于營業性演出。而非營業性演出,比如政府組織的文藝匯演、非營業性涉外、涉港澳臺交流演出等,一般這種演出不對外售票、無商業贊助或廣告,也不支付演員報酬。
另一方面,假唱的認定并不容易。
以這次的事件為例,假唱的證據是某博主用軟件做的鑒定,但要認定是否假唱,還需要相關部門的官方認定,而該博主的鑒定分析可以作為證據提交,但不能直接作為有效證據進行認定,所以目前還是得等官方的結果。
根據往年的案例,當時的執法人員拿到了全程錄音、錄像、伴奏音頻U盤進行鑒定,最終認定確有假唱行為,對歌手和主辦方進行了處罰。
如果認定是假唱,那么消費者就可以進行維權,如果認定未假唱,那爆料者就存在誹謗的行為,可能要面臨執法部門的罰款或拘留。
消費者可以首先聯系主辦方或售票平臺進行協商,如需進一步維權可以向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消費者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等)、文化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再進一步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