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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出臺,哪些與我們有關?
發布時間:2021-10-18     點擊率:5743

關于征信最近又有了新的規定出臺,隨著大家對于征信的重視程度越來越大,征信新規也受到更多的關注。此次征信新規有哪些變動?著重點在何處?今天小金與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出臺


在此之前,關于征信的相關規定,主要是國務院于2013年1月21日頒發的《征信業管理條例》和央行于2013年11月15日頒布的《征信機構管理辦法》。

 

2021年1月,央行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當時對于征信新規大家有許多的猜測和討論,怎么樣可以讓我們的征信得到更有力的保障?各界人士紛紛提出意見。

 

2021年9月30日,央行正式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在吸收了眾多意見之后,將《征求意見稿》做出了部分修改。


《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辦法》相比征求意見稿做出了一些改動,內容更加完善和嚴謹、簡化了監管流程,減少了征信機構負擔,將更多的焦點聚集在基礎征信業務上,同時對于未取得征信業務資質但實質從事征信業務的市場機構給予了一定的業務整改過渡期,過渡期為本辦法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


《辦法》中大家比較關注的幾個內容有:


1.將征信替代數據納入監管


《辦法》的一大亮點就是明確了信用信息的范圍:“依法采集”“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于識別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被視為信用信息的三個維度。除了基礎信息和傳統的借貸信息,征信替代數據也被列入了信用信息范圍,

 

所謂征信“替代數據”指的是借貸信息以外的替代數據。比方說繳稅數據、工商登記信息、企業涉稅信息、企業用電\用水數據、海關數據、環保數據、用工數據獎懲數據、司法訴訟數據等。

 

《辦法》中規定,符合“依法采集,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于識別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基本信息、借貸信息、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評價信息”為信用信息。


2.規范征信業務全流程


信用信息采集應遵循“最小、必要”原則,不得過度采集;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并明確告知信息主體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機構要對信息來源、信息質量、信息安全、信息主體授權等進行必要的審查;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當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體的明確同意授權,不得濫用,等等。

 

這與今年新出爐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互相銜接。


3.助貸機構需持牌


《辦法》中規定,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合法征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征信服務。對于一些涉及到個人信息收集存儲等環節但沒有牌照的助貸機構來說,未來將無法生存下去。


《辦法》將帶來哪些影響


對于個人來說:


要更加重視和注意個人征信。將替代數據納入征信范圍,其實通俗來說就是,除了借貸之外,我們個人在衣食住行等各個方面的一些數據都有可能在征信范圍之內,都有可能影響到我們的個人征信。比如個人的交易、社交、上網痕跡等。這意味著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必須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帶有僥幸心理,因為一些小事影響到個人征信。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我們熟知的銀行貸款逾期、信用卡逾期等,一些網絡消費平臺或電商平臺的貸款服務也已經納入了征信,消費者要注意自己的負債還款情況,避免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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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企業來說


中小金融機構面臨沖擊。這個沖擊是短期的,在規范個人信用的過程中,風控能力較為欠缺、對助貸機構依賴度較高的中小金融機構必然面臨沖擊。隨著個人信用市場的不斷規范,金融機構也將會走向更加專業化的方向,具備更大的成長空間。

 

從更大的層面來說,加強對于個人信用信息的監督管理,必然有利于推動社會信用建設,有利于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和安全,促進社會公平。